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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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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省抗战历史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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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抗战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抗战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抗战历史文化研究会是由从事搜集、整理、甄别,保存四川抗战历史文化的专家、科研人员、教授、抗战历史有独特研究的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建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通过搜集、制作、保存四川抗战历史文化资料等具体工作,积极做好四川抗战历史文化研究、宣传工作。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四川省内抗战历史文字资料搜集、音像资料整理工作;开展四川省内抗战历史文化理论研究、抗战历史文化咨询服务。

(二) 开展四川省内对外抗战历史文化交流合作,组织各类型抗战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论坛、考察活动等。

(三) 按规定编辑研究会内部抗战历史文化刊物。

(四) 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关于搜集、整理四川省抗战历史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为研究四川抗战历史文化领域有影响的个人或单位

  学习、认可、承认、遵照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中国公民,都有自觉挖掘、整理、寻访、搜集、制作四川抗战历史文化资料的基本能力,责任支持研究会研究、弘扬四川抗战历史文化的自律性。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一致同意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行提出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长期搜集、研究四川抗战历史文化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单人照片两张;

(二)  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组建的部门办理;

(三)  秘书长组建的部门通过后颁发个人会员证。

(四)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都是基本会员,自觉履行基本会员应尽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自愿参加本会各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证件发放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秘书长推举副秘书长后,举手决定通过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管理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人数的1/3中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每季度一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次会议召开无故不参会三次以上,书面和有效通讯工具提醒无效后劝退常务理事和理事。最后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完成后同时召开一年一次的理事会。自行退出和劝退的常务理事、理事在五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上做出解释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会特点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当年会费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依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内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的是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